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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22-07-28 作者:admin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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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加强餐厨垃圾管理,保障食品安全,维护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餐厨垃圾,是指宾馆、饭店、餐馆等的餐饮经营者及提供集体供餐食堂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等单位在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余废水、食品加工废料、过期食品和废弃食用油脂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餐厨垃圾的投放、收运、处理及其相关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四条 本市餐厨垃圾管理遵循政府主导、部门统筹、属地管理、协同推进的原则,推进餐厨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

鼓励通过净菜上市、改进食品加工工艺、节约用餐、剩菜打包等方式,减少餐厨垃圾的产生。

餐饮经营者应当优先采用可重复、易回收、可降解的外卖包装物,引导消费者使用绿色包装和减量包装,积极回收外卖包装物。

支持餐厨垃圾处理技术、设备的研究、开发和应用,促进餐厨垃圾的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领导、协调全市餐厨垃圾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餐厨垃圾的管理工作,监督本辖区内餐厨垃圾产生者、收运处理单位做好餐厨垃圾的投放、收运和处理工作;引导餐厨垃圾产生者与餐厨垃圾特许经营企业或者依法确定的其他单位签订餐厨垃圾收运处理合同并留存合同作为管理依据;定期将收集的餐厨垃圾投放、收运台账报市城管和执法主管部门。

第六条 政府相关部门应当按照“统一指导、协同管理”的原则,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餐厨垃圾管理相关工作,完善餐厨垃圾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政策体系,加强监督管理。

(一)市城管和执法主管部门是全市餐厨垃圾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监督指导全市的餐厨垃圾投放、收运、处理工作。

(二)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餐厨垃圾管理设施的建设工作,并会同市城管和执法主管部门与餐厨垃圾收运处理特许经营企业签订特许经营合同。

(三)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餐厨垃圾管理设施生态环境准入和落实污染防治措施的监督管理,对相关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四)市市场监管主管部门负责对以餐厨垃圾为原料进行食品生产、加工与销售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五)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对餐厨垃圾收集、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进行管理。

(六)市水务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向公共排水设施和污水处理设施排放餐厨垃圾的违法行为。

(七)市发展改革主管部门负责餐厨垃圾管理相关设施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工作;制定餐厨垃圾处理收费标准,配合市城管和执法主管部门制定、调整餐厨垃圾处理收费制度。

市财政、自然资源、教育体育、文化广电旅游、商务、农业农村、政务服务数据管理等职能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餐厨垃圾管理相关工作。

第七条 餐饮协会等行业协会应当发挥行业管理作用,参与制定有关标准,规范行业单位投放和处理餐厨垃圾行为,推动餐厨垃圾源头减量,将餐厨垃圾的管理工作纳入餐饮行业等级评定范围。


第二章 管理制度


       第八条 我市餐厨垃圾处理采用集中处理为主,分散处理为辅的处理体系。集中处理范围内餐厨垃圾收运处理实行一体化特许经营,分散收运处理餐厨垃圾单位应当由市城管和执法主管部门依法确定。

从事餐厨垃圾收运处理的单位应当取得生活垃圾经营性收运处理服务许可。

餐厨垃圾产生者应当将产生的餐厨垃圾交由特许经营企业或者依法确定的其他单位收运处理。未经特许经营或者依法确定的单位、个人均不得收运、处理餐厨垃圾。

第九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标等公开竞争方式确定餐厨垃圾集中收运处理企业,并由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城管和执法主管部门与其签订特许经营协议。

特许经营协议应当明确用地规划、投资建设、服务范围、服务费用、服务标准及调整程序、经营权期限、经营权终止和变更的条件和程序等内容。

第十条 市城管和执法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评估考核机制,定期对餐厨垃圾收运处理特许经营企业履行特许经营协议和执行餐厨垃圾管理规定的情况进行考核。

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市城管和执法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视情况取消特许经营权,解除特许经营协议。

被解除协议的企业3年内不得参加本市餐厨垃圾收运处理的招投标活动。

市城管和执法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公布一次餐厨垃圾收运处理特许经营企业年度运营情况、财务报告、服务质量等信息。

第十一条 餐厨垃圾收运处理特许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政府撤销其特许经营权:

(一)将经营权转包、出租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的;

(二)擅自转让、质押经营权或者所经营的财产的;